發(fā)布時間:2009年10月25日
在12月19日召開的中國化學會第27屆常務理事會第3次會議上,通過了關于對外籍有關人員設立榮譽會士的提議,會議討論并通過了《中國化學會關于授予國外有關人士榮譽會士條例》。
設立外籍榮譽會士的目的是為了表彰對中國化學事業(yè)及中國化學會與國外交流做出貢獻的友好人士、著名專家。這也是中國化學會擴大國際影響的步驟之一。
有關條例和候選人提名表格可從化學會網(wǎng)站下載中心下載:http://www.ccs.ac.cn/download/ 。
中國化學會關于授予國外有關人士
中國化學會榮譽會士條例
第一條 中國化學會榮譽會士(以下簡稱榮譽會士,英文為HonoraryFellow)是中國化學會設立的榮譽稱號。
第二條 設立榮譽會士的目的是為了表彰對中國化學和中國化學會與外國學會間交流做出貢獻的國外友好人士、國外卓越的學者、專家。
第三條 對中國化學和中國化學會與外國學會間交流做出貢獻的國外友好人士、國外卓越的學者、專家,均可被推薦并當選為榮譽會士。
第四條 授予榮譽會士的人數(shù)每年不多于10名。由常務理事、各學科專業(yè)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推薦候選人,由全體常務理事進行投票選舉(郵件方式),參加投票選舉的人數(shù),應超過總人數(shù)的二分之一,獲得贊同票不少于投票數(shù)三分之二的候選人可視為通過。
第五條 推選擬授予榮譽會士候選人時,應同時提供申報材料:《中國化學會榮譽會士候選人提名書》。
第六條 對獲選的榮譽會士頒發(fā)證書。獲選的榮譽會士的有關信息刊登在學會有關刊物和網(wǎng)站上。
第七條 榮譽會士對中國化學會工作有建議權;可應邀出席中國化學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學術活動;可獲得中國化學會贈送的有關出版物。榮譽會士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八條 本規(guī)定2008年12月19日經(jīng)中國化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通過之日起執(zhí)行。
第九條 本規(guī)定解釋權歸中國化學會常務理事會。